作者: lordowen (艦隊司令)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為何法官可以判醫療糾紛?
時間: Mon May 23 03:32:57 2011
※ 引述《titti (安饅)》之銘言:
: 我想說大部分的醫療疏失敗訴的還是家屬居多
是的,幾乎都是。事實上陽明公衛所做過研究,幫助兩位碩士生
拿到了他們的學位,一個做刑事一個做民事的研究。我把摘要中的結
果簡單列在下面,有興趣的話可以自行到博碩士論文網上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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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楊 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
本研究共蒐集到223個刑事判決,計312名醫師被告。案件以公訴程序
進行為多,有128件(57.4%),但也有相當之案件以自訴程序進行,
有95件(42.6%)。全部的判決中共有204件經過 專業鑑定 (91.5%)。
每個案件從醫療傷害發生時起到一審判決作成日止,平均需要經過
3.12年。
從被告醫師的服務單位來看,以醫學中心為最多,有110人(35.3%)
,其次為區域醫院70人(22.4%),地區醫院58人(18.6%)、診所55
人(17.6%)。被告科別則以外科最多,共計82人(26.3%),其次為
內科64人(20.5%)、婦產科50人(16%)、急診醫學科40人(12.8%)
、骨科23人(7.4%)、兒科10人(3.2%)。
在312名醫師被告中,有232名被告(74.4%)是 無罪判決 ;80名被告
(25.6%)被判 有罪 ,刑期最高者為3年,最低者為拘役10天,所有有
罪被告之平均刑期為6.7個月。有罪被告中有64人(80%)被宣告緩刑
或可易科罰金,實際有入監服刑風險者僅有16人(20%)。
經過相關性分析並且控制可能的干擾因子(Confounding)之後發現,
醫事專業法庭 或 獨任法官審理 之案件較容易作成有罪判決,且案件以
公訴程序 進行或 當鑑定意見認為有疏失 時,被告也較容易得到有罪判
決(p 於提起自訴,自訴案件也較容易同時起訴1名以上的被告(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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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耘慈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
研究共蒐集到372件民事判決,560名被告,其中單純以醫院為被告者
有29件(5.2%),以自然人為被告者有531件(94.8%),自然人被告中,
有469名(88.3%)是醫師。若以這469名醫師被告的科別來看,前三名的
科別分別是:外科(92人)、婦兒科(90人)、內科(89人)。
在372判決中, 病人勝訴 判決只有69件 (18.5%),勝訴判決金額最高是
27,462,579元,最低額是56,325元,平均為新台幣3,723,171.58元。
多數判賠金額(32件,46.4%)集中在 一百萬至五百萬 範圍之內。若依照
醫療傷害程度區分,傷害賠償數額位最高(27,462,579元)、死亡次之
(15,021,175元)、其他最低(2,958,689元)
醫療傷害事件發生至判決作成最長為20年,最短為1年,歷時平均為4.2
年。
相關性分析上,法庭類型、鑑定次數、以及行刑事訴訟與否,與判決勝
敗訴具有相關性。
刑、民雙訴案件共122件,其中 65件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之審理結果一致
,20件審理結果不一致 。其中,5件病人贏了刑事,卻輸了民事;15件病
人輸了刑事但卻贏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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