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dunet.taipei.gov.tw/ct.asp?xItem=1211357&ctNode=33799&mp=104001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
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並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
習班。
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
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http://www.hc.edu.tw/edub/rule/sgk.aspx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95.6.23府行法字第0950060933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及授課人數在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補習班分為技藝類補習班及文理類補習班。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C0050003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經費及收據
第 31 條
補習班學生註冊繳費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 實際開課日前三十日(含)以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實際開課日前二十九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
。
二 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三 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
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四 在班期間已逾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費。
前項各款之費用,包括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其他費用。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因故停班、停課者,
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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