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罪名不能夠有這麼重就設那麼重,怕的就是冤獄。再開明的時代,仍然會有冤獄。
再優秀的法官及陪審團,也不敢保證他不會斷錯案,把無辜的人判為有罪。我並不是要
為這個案件的當事人說話,只是站在旁觀的角度描述法律信奉的態度。
請看看下面這篇文章,我找不到原出處,但是一直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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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書上看過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
在澳洲,Philip與他的合夥人George在墨爾本做出入口生
意,賺了很多錢。
有一天,Philip發覺銀行戶口的帳目不對勁,一大筆應收款
項不但沒有存進去,剩餘的錢反而被取走了,他在吃驚之
餘,急忙尋找George,但George卻失蹤了。
正當他憂懼不安時,George的妻帶來警察,將Philip帶回查
問,說他有殺害George的嫌疑。這樁謀殺案經過長期審訊後
判Philip有罪,因為找不到屍體而判以誤殺,刑期20年。
Philip坐了20年牢之後,終於被放出來,他出獄後,用盡一
切辦法尋找George,終於,他找到了,原來George一直躲在
南非。George當年失蹤,原是帶著情人捲款潛逃,他背叛事
業上的合夥人,又趁機甩掉不肯離婚的妻,與情人在南非重
過新生活,即使明知Philip含冤入獄,他也悶不吭聲。
Phlip找到George後,花了一番功夫將George帶回墨爾本,帶
到當初起訴他的警察面前,說:「看,這就是那位你們證實
我殺了的George。」說罷,他突然拔槍,在眾目睽睽之下射
殺George。
「這個人反正是我殺死的,只不過我預先服了刑,現在才實現
我的罪行。」
當全世界的傳媒去給Philip做訪問時,他述說他的心態:
「我受冤枉20年,當年警方為了證實他們英勇破案而舉證我,
George之妻為了掩飾她的被遺棄而證實丈夫已死,保險公司
為了怕賠償而製造輿論,法庭內的法官、陪審員和律師,為
了顯示他們的英明神武而判我有罪,每個人都有他們私人的
原因而不曾給予我是無罪的疑竇。我相信,就算我今天把
George尋了出來,證實了我的冤屈,對這些人來說,充其量
是一兩天的歉疚,便煙消雲散了。唯有讓我徹底成全他們的
錯誤判斷,才能讓他們嗅到自己手上因冤枉別人而染上的血
腥味,才會終身自責。」
Philip再笑著說:「我犧牲了人生中最寶貴的20年猶在其
次,精神上所受的冤屈不是政府和法庭向我認錯,傳媒十天
八天的報導,群眾的幾聲嘆息就可以補償回來的。我終於殺
了George,是最能將冤獄平反的,因為從今天起,我沒有被
冤枉的感覺,我那20年的判刑是罪有應得的。」
這個故事是不是讓你覺得毛骨悚然呢?我們不也常犯下相同
的罪嗎?當我們聽到有人被批評、被論斷時,我們會做甚麼
舉動呢?如果被評斷的是我們所喜愛的人,十有八九會為他
挺身而出,為他辯解。但若是我們不喜歡的人呢?
那時從口裡說出的,恐怕更加不堪。他真的是這樣的人嗎?
不一定吧!而我們附和傷人的言語,真的是因為正義感嗎?
還是因為他曾觸犯我?他不來討好我?他礙著我,擋住我的
路?或是說他壞話的人是我的朋友,為表忠心不得不說?我
們每個人都有私人的理由不給他公正的評斷。他會因此受傷
嗎?誰在乎?為他辯解對我們又沒好處,反正我們只是順口
在嘴上說說,又不是拿刀子砍他。於是這微小的,不值一曬
的罪,就在我們不經意間越積越多。有一天,我們也許就像
故事中的人,以累積的私心之罪,換來雙手的血腥。
- Mar 24 Mon 2008 14:14
法庭內的法官、陪審員和律師,為了顯示他們的英明神武而判我有罪,每個人都有他們私人的原因而不曾給予我是無罪的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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